IRC § 6038A:每年 $25,000 美元的法定严厉罚单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8A 及 6038C 条,任何拥有至少一位持股 25% 以上外国股东的美国公司,都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国税局提交 Form 5472 信息申报表。
自 2017 年起,美国财政部规章将这一要求全面扩展至外资全资控股的单成员有限责任公司(Single-Member LLC / Disregarded Entity)。即使您的 LLC 在美国没有任何实质营业收入、应缴所得税为 0 美元,也必须依法递交 Form 5472 及形式上的 Form 1120(Pro Forma 1120)。
什么才算是必须披露的“关联交易”(Reportable Transactions)?
很多初创企业创始人常常误认为:“我们今年刚成立还没开展商业交易,所以没有往来可报”。在国税局 Form 5472 规定下,以下日常动作均属于必须强制申报的“交易”:
- 初始注册资本注入(Capital Contributions): 创始人从海外个人账户向公司 Mercury 或 Brex 美国银行账户转入启动资金以支付设立规费。
- 股东往来借款(Founder Loans): 外籍股东与美国公司之间的任何借款或垫资。
- 代垫开支报销(Expense Reimbursements): 公司向创始人个人报销注册费、域名购买费、AWS 云服务器托管费。
- 知识产权及代码转让(IP Assignment): 将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开发的源代码、专利或品牌无形资产正式确权转入美国公司。
申报截止日期与递交途径
- 法定截止日: 遵循自然年历的公司通常为每年的 4 月 15 日。
- 自动延期 6 个月: 在 4 月 15 日前向 IRS 提交 Form 7004,可获得至 10 月 15 日的自动法定延期。
- 如何递交: C-Corp 通常随联邦所得税 Form 1120 电子申报(e-file)。对于外资单人 LLC,必须将 Pro Forma Form 1120 及附带的 Form 5472 通过专用传真通道或挂号信寄送 至犹他州奥格登的 IRS 专门处理中心(IRS Ogden Center)。